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 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 不能扣除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返的增值税额;也 不能扣除出口退还的增值税额。
二、具体要求
1、“两税”被查补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两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3、 “两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例1:下列各项中,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有(D )。
A、缴纳的进口产品增值税税额
B、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C、得到减征或免征的增值税税额
D、纳税人被查补的增值税税额
例2: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CD )。
A.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的,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B.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法规定被加收的滞纳金应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C.纳税人被查补消费税时应同时对查补的消费税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D.免征“两税”时应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依法实纳增值税税额+依法实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3:位于某镇的甲企业 2019 年 7 月缴纳增值税 50 万元,其中含进口环节增值税 10万元;缴纳消费税 30 万元,其中含进口环节消费税 10 万元。
解:进口货物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10+30-10)×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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