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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所得税清算问题解析)

财务知识 时间:1970-01-01

一路老师:我公司是重庆市的一家小型微利企业,现进行清算,请问清算所得是否可以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路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 年第19 号,重庆市税务局公告 2018 年 24 号修改)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 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应按照 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哪些企业注销需要清算

1、《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因各种原因解散、破产均应进行清算,这种因终止经营而注销的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公司法》规定公司因合并、分立均不需要清算。税法规定公司因合并、分立而注销的可能需要进行企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业所得税清算。

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两种合并均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仅新设分立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税法规定在企业重组中合并、分立需要清算的情况有:

(1)企业合并均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但只有在企业重组中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注销不需要所得税清算。

(2)企业分立仅新设分立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在企业重组中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注销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注销不需要所得税清算。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综上,企业因终止经营而注销的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重组时因合并、分立而注销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必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因变更经营地点,只要不是迁移到境外,注销时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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