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屋用于出租,
如何申报房产税,
下面小编用一个案例,
告诉你!
案例:某公司新增一房产,房产原值300万元,面积120平方米,房产于2020年12月30日取得。该房产全部用于出租。月租金10000元,租期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即2年,租金总金额240000元。
☀操作详情☀ 1.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后,打开首页的“我要办税”目录下方的子目录“税费申报及缴纳”。2. 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目录下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3.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页面,点击“房产税税源采集”。
4. 点击“新增房屋”。
5. 填入相关信息,带“*”为必填项目。
6. 房产证信息和房屋坐落信息填好,进入房源应税明细信息维护。
房源应税明细方面先在“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模块开始填写,出租房产原值应填整套房产原值3000000元,出租面积应填120平方米。
7. 从价填写完毕进入从租方面的填写,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模块点击“新增”。
8. 申报租金收入应填租赁期内总的租金金额。
即税源信息如下:
9. 在申报页面,没有问题的话就可以点击右上角的“申报”进入申报了!
小贴士 (1)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或向承典人,或向代管人,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2)自(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以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的年税率计算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3) 自(税款所属期)2021年1月1日起,房产税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4)纳税人应先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再采集房产税税源信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详见右侧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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