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针对政府补助这项收入,如何界定征税或不征税,是困扰企业财务人员的难题。今天就跟大家来聊一聊政府补助的那些事儿~
一、概念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
二、特性
政府补助具有以下特性:
一是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政府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类似机构。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是政府补助是无偿的: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三、分类
四、政府补助要缴
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
五、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0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0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0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六、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
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判定,该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如果该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该补助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补助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摊销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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