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印花税?哪些需要缴纳印花税?哪些情况可以减免?今天小编给大家一次性说清楚~
01、什么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02、哪些需缴纳印花税?
1、经济合同
适用0.05‰税率的合同包括:借款合同
适用0.3‰税率的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适用0.5‰税率的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适用1‰税率的合同包括: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万分之五
①财产所有权
②版权
③商标专用权
④专利权
⑤专有技术使用权
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⑧商品房销售合同
3、营业帐簿
①“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
②以账簿作为计税数量,每年每本贴花五元
4、权利、许可证照
应交印花税=证照每本*5元
注意:
①经济合同当事人涉及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都是纳税人(不包括证人、担保人、鉴定人),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②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应税凭证的,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③如果签订的合同没有执行或按期执行,都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④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03、如何计缴印花税?
1、计税依据?
①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②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承揽收入。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⑤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⑥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⑦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⑧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⑨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
⑩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营业帐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其他帐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2、计算公式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凭证税率×单位税额?
印花税的计算并不复杂,但是在具体计算时根据种类不同适用税率不同,且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较多,下面我们就用案例来为大家演示一下吧!
案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4月开业,领受工商营业执照一件,与其他企业订立转移专有技术使用权书据一件,所载金额100万元; 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两件,所载金额20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为50万元。此外,企业的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科目载有资金500万元,其他营业账簿10本。2020年9月该企业“实收资本”所载资金增加为6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2020年需缴纳的印花税额:
(1)开业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5×50%=2.5(元)
(2)企业订立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0000×0.5‰×50%= 250(元)
(3)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00000× 0.3‰ ×50%= 300(元)
(4)企业订立借款合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500000× 0.05‰ ×50%= 12.5(元)
(5)企业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所载资金:
应纳税额=5000000× 0.5‰ ×50%×50% = 625(元)
(6)企业其他营业账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 = 0 (元)
(7)4月份企业应纳印花税税额:
应纳税额=2.5+ 250 + 300+ 12.5 + 625 + 0 = 1190(元)?
(8)9月份资金账簿应补缴税额为:?
应补纳税额=(6000000-5000000)×0.5‰×50%×50% = 125(元)
解析:
根据(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已依法享受印花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所以,资金账簿可以享受50%征收后再减征50%征收。?
注意: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并不是实际发生业务了才贴花。
04、印花税该如何入账?
1、计提本月缴纳时(如果有减免的,直接按减免后实际金额计提)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2、实际缴纳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有些企业缴税金额小,也可以在直接缴纳时记账。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05、哪些情况可以减免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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