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根据41号公告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41号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安永观察41号公告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加强了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的征收管理:规范了征收方式根据现行规定,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存在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因其他原因难以查账的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而在实行查账征收的方式下,当发生股权转让等交易时,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需要就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有关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需要就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有关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或按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所得,作为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实务中,如果核定征收所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较低,可能导致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税负相比查账征收的税负有大幅降低。尤其在涉及股权转让等权益性投资的收益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滥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以及税收的公平性原则。41号公告的出台表明国家对高收入人员的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也明确了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的征管方向。
强化了独资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报告义务41号公告突出了独资合伙企业关于权益性投资的报告义务。根据41号公告,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41号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为此,建议相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了解相关报送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作好充分沟通并且把握好报送的期限。
下一步建议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需要谨慎对待相关的税务处理以及资料报送要求。同时,查账征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尽早应对41号公告的要求,如果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也欢迎联系安永的专业人士。咨询> 18511112422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