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主要是指财产权,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的。
个人转让著作权涉及到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是是两种所得:(1)稿酬所得;(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是“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但是,也有特殊情形:
(一)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剧本使用费不再按稿酬所得征税
曾经《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面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从2002年5月1日起,电影、电视的剧本使用费所得不再存在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按照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印花税法》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但是,实务中的书籍出版合同或报刊发表约定(协议)等,虽然实质上也是一种著作权转让(发表权),由于合同名称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几乎是没有缴纳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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