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指的是企业购买库存商品等,相关存货已经验收入库甚至已销售或使用,但是企业还没有收到发票,需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的行为。
二、暂估入账要不要暂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三、暂估入账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存货验收入库暂估入账时,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公司
注意:若合同约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为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
(二)结转暂估入账存货成本的分录:
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后,便可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一并计算存货发出成本。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三)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存货,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公司
(四)取得发票后(以专用发票为例),编制正式入账分录: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等
四、年末暂估入账商品对应的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需要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3、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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