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政府补贴,税法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如果政府补助为应税收入,则收到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负债表日该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0,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收到补助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实际使用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管理费用等
二、如果政府补助为免税收入,则不构成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会计上确认为收益时,同样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影响。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判断政府补助是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上述规定,是可以申请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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