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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最新处理办法(2022年发票丢失新规)

特企服知识 时间:1970-01-01
这一次聊的主要从这6个方面展开:发票丢失新政答疑、发票丢失处罚规定、专票丢失处理办法、普票丢失处理办法、空白发票丢失处理办法、发票丢失网上办理流程。

一、发票丢失新政答疑

发票丢失了,现在是不是不用登报声明作废了?

是的,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 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 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 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发票丢失处罚规定

提问:发票丢失会被处罚吗?

可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 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 和保管发票的。”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 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 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 参考:某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3.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上的,或在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或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提问: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罚款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 损失;(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提到的“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属于 行政机关(税务部门)对企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性款项,会 计处理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案例1】发票丢失

2018年6月,新三板挂牌公司深圳市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易腾达公司)向客户销售模组一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发票联、抵扣联)108份,但因客户保管不善,将发票全部遗 失,由易腾达公司向税务局申请补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决定对易腾达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0元 整。 案例来源:2018年9月7日,《深圳市中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案例2】发票丢失

巨安股份(837260.oc)于2018年8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因 丢失发票被罚200元,公司已当场缴纳罚款,并称未来对发票将进行 妥善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一)涉嫌违规事实:丢失发票。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丢失发票,违反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 十六条第二款发票份数在5份以下,决定处200元罚款。

【案例3】发票丢失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首yao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首yao”)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丢失发 票。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子公司在 2019 年 7 月, 共丢失普通发票 74 份。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对 子公司作出人民币叁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专票丢失处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了,如何抵扣进项、 申请退税或记账?

由于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 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 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 凭证。

(一)丢失抵扣联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 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二)丢失发票联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 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 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四)丢失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未有作出规定,根据相 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 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 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 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 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 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 手续。

四、普票丢失处理办法

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1.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 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 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财 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 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 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 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 能代作原始凭证。

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 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对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账,目前各省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 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 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 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 账凭证。因此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 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 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 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 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注意】如果销售方遗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 次和普通发票全部联次,则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如果是纳税人遗失了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发现发票 丢失当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然后纳税人还需要向税务 机关提供遗失发票的相关信息,比如纳税人名称、遗失份数、遗失 发票号码等情况,填具税务机关印制的专用表单后,到国税主管机 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手续。

六、发票丢失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报告吗?

各地的执行口径可能有所区别,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流程 为例:

第一步: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第二步: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第三步: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

填写及办理流程:

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一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已取消)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 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税务机关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审核、录入资料(1) 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印章是否齐全;(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 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 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 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 要审核以下内容: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 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通过以上审核,确定 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如何预防发票遗失?

1、制定专帐登记制度。

就是要设立发票管理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 票登记入帐,通过帐、表反映发票印、领、用、存数量情况,并由 购(领)人员签章,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 符,帐实相符。

2、制定专库保管制度。

就是要有专门的发票存放设施,确保发票的安全。各级税务机 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专门存储发票的仓库,并配备必要的防盗、 防火、防霉烂毁损、防虫伤鼠咬、防丢失等安全措施。用票单位和 个人也要配备专柜,并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堆放,要有利于存取 和盘查。

3、制定保管交接制度。

发票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均须将本人所管发 票及领发登记簿,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有 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职。在发生移交时,均 应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点验收。用票单位和个 人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 自销毁。

4、选择电子发票。

现今社会网络发达,各地也在推广电子发票,我们可以尽量选 择电子发票,可以起到预防发票遗失的作用。因为电子发票可以随 时自行打印出来。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 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 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 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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