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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流程)

特企服知识 时间:1970-01-01

例题 : 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3 月取得的设计服务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于2019 年 4 月 12 日通过某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该建筑企业 2019 年 4 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结余 24 000 元。2019 年 5 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

(1)购进商品混凝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50 000元,税额 1 500 元。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 5 000 元。

(3)购进小轿车一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金额为 100 000 元,税额为 13 000 元。

(4)进口挖掘设备一台,价款为 30 000 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增值税额为3 900 元。设备运达企业发生运输费用 20 600 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 20 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000 元,税额为 600 元。

(5)购进花生油 400 桶用于发放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 56 000 元,税额为5 040 元。

(6)购进写字楼一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00 000 元,税额为 45 000 元。

(7)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4 张,合计金额 500 元,税额 15 元。

(8)销售人员报销差旅费,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1张,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合计 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2 200 元 ;铁路车票 1 张,注明的票价为 961 元。

(9)为外县 a 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结算已完工工程款项,收到工程款 130 800 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 120 000 元,税额 10 800 元。同时该建筑企业也与分包方结算已完工工程款项21 80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 20 000 元,增值税额 1 800 元。该建筑企业按规定在当地预缴增值税 2 400 元。

(10)销售已使用过的一台设备(2008 年购入,当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收入 25 75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由于管理不善,2019 年2 月购进的一批建材被盗,账面成本为 20 000 元,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6%。

(12)销售工地剩余下脚料,取得不含税收入 400 000 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3)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 500 000 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填写该企业 5 月份纳税申报表(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解析 :纳税申报表关键数据计算如下 :

1.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商品混凝土的税额 1 500 元,购进小轿车的税额 13 000 元,购进运输服务的税额 600 元,购进花生油的税额 5 040 元(用于发放福利,按规定不得抵扣,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进写字楼的税额 45 000 元,购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税额 15元,购进建筑服务的税额 1 800元。上述扣税凭证共计 10 张,税额合计 66 955 元。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挖掘设备的税额 3 900 元。

3. 旅客运输客票抵扣的进项税额 :扣税凭证合计 2 张,金额合计 3 161 元(2 200+961),税额为 2 200÷(1+9%)×9%+961÷(1+9%)×9%=261(元)。

4. 进项税额合计= 66 955+3 900+261=71 116(元)。

5. 当 期 计 题 的 加 计 抵 见 额=71 116×10%=7 111.6(元)。

6. 进项税额转出 :发放福利5 040 元 ;非正常损失建筑材料20 000×16%=3 200 元,合计 =5 040+3 200=8 240(元)。

7. 调减加计抵减额 =5 040×10%=504(元)。

8. 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额合计 =120 000+400 000+500 000=1 020 000( 元 )。笑 售 建 筑材料销项税额 =400 000×13%=52 000(元);提供建筑服务销项税额 =120 000×9% =10 800(元);提供设计服务销项税额=500 000×6 % =30 000( 元 )。销项税额合计 =52 000+10 800+30 000=92 800(元)。

9. 抵减前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92 800-(71 116-8 240)=29 924(元)。

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4 000+7 111.6-504=30 607.6(元)。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11. 抵减前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29 924 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30 607.6 元,当期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为 29 924 元,当期结余加计抵减额 =30 607.6-29 924=683.6(元),抵减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 0 元。

12. 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 =25 750÷(1+3 %)×3 % =750(元)。

13. 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减征额=25 750÷(1+3%)×(3%-2%)=250(元)。

14.应纳税额合计 =0+750-250=500(元)。

15. 本期已缴税额 2 400 元,应纳税额为 500 元,故期末结余已缴税额 =2 400-500=1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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