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有关车船税的缴纳问题
小伙伴们有很多不解
为什么原2020年12月保险到期车辆,在2021年1月续保时,要缴纳两年的车船税?
对此疑问
税务君在上周发布了一篇 官方解答
但仍然有部分纳税人
表示自己 多缴or 重复缴了这笔费用
税务君整理了几个热点问答
希望给大家解答一些困惑
第1问
关键词:购置新车船
购置的新车船如何缴纳车船税?
答
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月份数。
例如:某车主2019.12.15,购买了排量1.8l小轿车(车船税税额为420元/年)一台,并在当日办理新车登记,同时购买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则:
当日购买车险的有效期:2019.12.15—2020.12.14;
而当日代收的车船税为:2019.12,即新车登记当月起,按月计算至年底,1个月的车船税。
该车的应纳税额:420/12*1=35元。
第2问
关键词:续保
后续年度车辆的投保期间与车船税所属年度有何差异?
答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报缴车船税。 即纳税人每年缴纳的车船税均为当年度的税款。
例如:接上例,正常情况下,该车主在购买车辆的第二年,2020.12.15保险到期时续保,并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则:
当日购买车险有效期:2020.12.15-2021.12.14;
而当日代收的车船税:2020.1.1-2020.12.31。
第3问
关键词:车船税申报表
纳税人续保时,保险公司提取不到2020年的车船税申报表,请问缴费人应该怎样处理?
答
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目前,湖北省因疫情影响,2020年车险自动延期一个月,导致原2020年12月份保险到期的车辆,车险顺延至2021年1月。因此,该部分车辆在2021年1月续保时,保险公司将首先代收代缴当年度(2021年度)的车船税。同时,对于尚未缴纳的2020年度车船税,可在当日续保时一并补缴。如果2020年度申报表提取不到,请车辆所有人到车辆登记地税务大厅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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