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天带大家认识新版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税率不变,《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案已经完成。
2018年12月29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项法律的决定”。根据本决定第四条的规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的机构和场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修改为“非常驻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并符合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修订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生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次不经意进行了修订。
修改前的规定如下: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应当以机构或者地方为纳税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事业单位和地方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选择其主要组织和地点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其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事业单位或者地方,符合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关或者地方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过比较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发现,非常驻企业在修改前需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修改后,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独立选择纳税总额。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常驻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行政机关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常驻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实际行政机关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或者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或者场所的,有来自中国领土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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