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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管理的内容(2021年4月国债发行时间)

特企服知识 时间:1970-01-01

为促进储蓄国债(凭证式)持续健康发展,央行会同财政部起草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3月6日起到4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储蓄国债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前者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后者以“中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两者均由财政部代表政府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并还本付息,信用等级高于其他债券或银行理财产品。2013年,我国出台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凭证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储蓄国债(凭证式)是附息式国债,自购买之日开始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挂失、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

在发行兑付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承销团成员应当做好销售额度管理,避免出现实际销售额超出自身获得额度的情况。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当期国债产生的额度可以继续销售。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产生的额度不得再行销售,由承销团成员自行持有到期,未售出的销售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不得自行持有或继续销售。另外,承销团成员不得占压、挪用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兑付款项,不得违规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不含邮政代办机构)代理销售,不得违规向特定用户提前销售,不得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与其他银行产品“捆绑”销售。

央行表示,近年来,储蓄国债(凭证式)每年的发行总额一般保持在1200亿元以上,在我国国债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但同时,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其业务管理、发行和兑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央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落实储蓄国债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尚需要更加有力的制度依据。因此,加快出台《管理办法》,就成为完善储蓄国债管理制度体系和促进储蓄国债(凭证式)规范发展的迫切需要。

另外,储蓄国债作为“金边债券”,历来有着非常高的信誉度,备受广大投资者信赖,尤其受到很多中老年客户的偏爱。但是,在储蓄国债的具体发行和兑付中,如果遇到各种复杂或特殊情况,处理不当的话很容易损害投资者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到国债信誉甚至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尽快出台《管理办法》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发行和兑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作出详细规定,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和承销团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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