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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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保管年限规定(凭证几年可以销毁)

特企服知识 时间:1970-01-01

一、发票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后销毁。

第三十六条 丢失发票以及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涉税资料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令〔2002〕362号)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会计档案保管

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提醒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注意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二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三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四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发票管理5个税收风险

1、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提示】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纳税人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提示】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2、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提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纳税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提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5、纳税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1、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2、印制发票应当使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3、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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