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通常较大,研发支出的归集方面也面临更大的挑战,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取消前置审批,享受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选择资本化处理前,要先关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允许做资本化处理,且该笔支出须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条件。
建立完整的研发项目跟踪管理系统,从研发项目起始阶段开始,对研发支出进行实时归集和跟踪管理,同时监控和记录研发项目进展情况。企业内部也要明确研发支出的范围与标准,并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准确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尽量避免留存备查资料不合规等问题。
研发支出的不同处理方式,体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年度方面。根据现行规定,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应确认为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在满足条件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该部分研发支出通常在不低于10年的收益期间内,按照175%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加计扣除比例的规定,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国内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关注政策到期后的变化。国际上,对研发支出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三种,包括全部费用化、全部资本化和有条件资本化。我国采取的是有条件资本化方式——这种处理方式符合配比原则,能够避免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影响短期利润,进而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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