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以财会〔2000〕25号文发布,根据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它所替代的是1998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字〔1998〕7号,已废止)。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从建安企业收入确认模式来看,该制度规范的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下称建造合同准则)没有任何差别。
2、《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以及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组成,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两项与收入有关的准则,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称老收入准则),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下称新收入准则),其具体适用范围和最晚适用时间为:
(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财会〔2017〕22号同时指出,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老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以及老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3、《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文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有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建安企业收入确认模式来看,小企业准则也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流程较为简单,不设「工程结算」和「合同结算」科目,确认收入时,直接确认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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