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承兑人破产了,还承担着哪些票据责任呢?
破产受理引起的程序衔接,以及相应的票据责任分析:
1、破产程序的三个时间点和两个阶段。
受理 破产宣告 终结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第一阶段是破产债权申报阶段,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但不用还债。
第二阶段是清算阶段,债务人只能偿还债务,但不能继续经营。
2、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破产和解。
所谓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前(第一阶段),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4、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程序衔接。
(1)诉讼管辖: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2)诉讼或仲裁: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3)保全: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应当解除。
(4)执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债权异议。
(1)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则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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