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俗称“民告官”,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一项制度。
2、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各种行为。另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也可申请行政复议。
3、对“红头文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红头文件”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如果认为该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红头文件”违法,可以一并向接受复议的复议机关提起合法性审查,包括:(1)各部门的“红头文件”;(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红头文件”;(3)乡、镇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
4、行政复议申请有无时效限制?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5、申请行政复议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一般需要递交下列材料:(1)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4)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5)其他证据材料;(6)要求赔偿的,需递交损失证明材料。
6、如何确定向哪个行政复议机构提起复议?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各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市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区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原则上向该区司法局申请;对市、区政府各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部门的本级司法局申请。
7、行政复议机关如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复议决定种类有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驳回等。
8、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主要有哪些权利?
(1)按规定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材料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3)提供证据材料的权利;(4)陈述、申辩、质疑、反驳的权利;(5)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6)依法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的权利;(7)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怎么办?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反映,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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