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进项发票的税率不一致,会导致增值税税负不一致。
假设某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100万元,取得的3%征收率的进项税额3万元,当月加工后销售出去,取得销售额200万元,发生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那么9月应交增值税26-3=23万元。
若是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当月应交增值税26-13=13万元。
看的出来啊,若取得的是3个点的专票,应交增值税23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23÷200×100%=11.5%。 若取得的是13个点的专票,应交增值税13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13÷200×100%=6.5%。所以在经济交往中,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比较愿意同一般纳税人进行经济往来,不太愿意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往来。
那企业面临这个问题该怎么办?
1、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13%的进项税发票用于抵扣;
2、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颁布,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又迎来第三个时机。同样是不设其他门槛,只要一般纳税在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前。
3、重构业务模式。新增或将部分生产经营环节拆分,并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包形式独立运营(需要自己掌控)。将企业利润分摊为成本,减少利润以少交企业所得税。将税负和利润转移到外包独资/合伙企业。
①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
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主公司的采购平台。以往,主公司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主公司,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②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
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主公司的销售平台。以往,主公司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主公司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③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
将企业a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在税收优惠地区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以为企业a直接跟采购,再销售;现在改为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采购再销售,等于是直接跳过企业a,另起炉灶。这样完全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纳税,并享受优惠税率和扶持政策。
案例分析:
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在旗下设立采购型个人独资,为主公司采购1000w的商品,商品真实价值为1000w但是进项只能取得500w,个人独资的税负:
增值税:(1000w-500w)/1.13*13%=57.52w
附加税:5.75*6%=0.345w
所得税:1000w/1.13*5%*35%-6.55=8.94w
合计:66.805w 综合税率:6.68%
园区优惠政策:
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让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股东,20%分红税照常交,但是交完税后会有地方财政返还税款地方留存部分20%-70%;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核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5%以内。个人独资企业控制权灵活,可以考虑将经营项目分设为多个机构,
比如同样是事务所,自己一个,老婆名下一个,父母名下还可以有一个,这样收入就分散了,税率就低。或者借助信托机构,将资产或项目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可以选择税收低洼地的信托机构,这样所得税能享受到很大力度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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