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注意: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三)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四)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征收房产税。
(五)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交税。
(六)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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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上述房产的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房产税减免税政策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免税。
(二)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三)个人拥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税。
(四)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五)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六)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七)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八)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天然林的保护工程相关的房产免税。
(十一)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税。
(十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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