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视同销售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比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奖励职工,需要视同销售收入。本文就针对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视同销售做一个相关介绍,来一起了解下吧!
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视同销售吗?
答: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是视同销售,应当视同进项税转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可得,以下八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可视同销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是否可以抵扣?
答: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是不可以抵扣的。
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不能将职工视为最终消费者,增值税链条断裂。所以企业不再继续视同销售,应当将该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企业购买的应税货物用于出售或者生产应税商品出售的情况下,增值税流转至下一环节,也就产生了销项,因此进项可以抵扣。但是用于职工福利方面则不可以抵扣,流转环节已结束。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分录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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