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识别号是什么?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编码规则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18或者20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行业代码,11—15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8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注意事项:18位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定:凡是与数字混淆的字母,一律不列入编码(编码中不使用这些字母),这些抛弃的字母是iozsv,所以开票时应注意。
纳税识别号有什么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新规: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以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关于发票开具,公告也一并强调了: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也就是说:7月1日以后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以及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是不得报销。
201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中提出,中国学习西方国家,将为每一位公民发放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在西方国家,纳税号、身份证号码、社保号码都能够提供唯一的身份辨识,很多时候人们只要携带其中之一的身份证明即可,而中国目前只有身份证能够提供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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