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北京龙辉技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拖欠建设工程款为由将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诉至北京朝阳法院。双方争议的联建工程系1995年-1997年期间建设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工程款的相关付款凭证因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销毁条件已被销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相关司法鉴定亦因缺失重要证据材料而困难重重。
针对这一问题,2015年10月,北京朝阳法院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发送司法建议,建议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比照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延长至20年,同时建议细化会计档案交接流程、规范会计档案销毁制度、加快推进电子档案长久保存,以便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预防法律风险。
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致信北京朝阳法院,表示收到了北京朝阳法院的司法建议,且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采纳了相关建议。修订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办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此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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