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结欠李某7万元借款未还,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张某采取转移财产等行为,李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过程中,李某花费了600元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李某购买保函的费用应由被告张某负担,正是因为张某的违约才致使李某起诉,故保函的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李某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提供房屋、银行存款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现要求被告支付保函的费用加重了被告负担,且保函的费用并不属于案件受理费,故该笔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本案中,原告可以采取其他的诸如提供房屋、保证人、银行存款等灵活性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自行购买保函是其个人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保函费用。另外,购买保函并不属于案件受理费用之列。
综上,因财产保全购买保函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财产保全费应由被告负担。
咨询> 18511112422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