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就是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所遵循的行为准则,更好的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利益。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损失。
2、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民法》和《保险法》中都有明确立法规定,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体现,在《保险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3、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实践中,应用保险的近因原则最多,也是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最主要的依据。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这也是保险理赔遵循的最基本的一个原则。通俗的讲,不能是赔偿金额大于实际损失金额,就是被保险人不可以在保险事故中获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还有三个衍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十一条就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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