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是在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的第2次局务会议中审议通过的,并从2010年3月20日起开始施行。新出台的办法名称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从两个名称看来,一个是一般纳税人“认定”,另一个是一般纳税人“登记”,原来要求纳税人先申请,然后再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以通过。新办法则是给与纳税人更多的权益,由纳税人自己审查、判断当前企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自我认定符合后,只要到税务机关登记就行了。
上面的情况是针对一般纳税人主动要求认定的情况,但还有许多企业,他们企业的情况已经足够、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他们没有主动要求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的认证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认证手续。如果超过5天还没有办理的,则应该从次月起,此企业的销售额就需要依照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但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直到纳税人办理完成相关的手续为止。
与原来的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告知”,这一环节。
国家推动发展,从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就可以看出,省去了很多繁琐的程序,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也是,相对于之前的管理办法,纳税人现在只需要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上交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登记表与税务登记信息相比对,只要信息一致,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就可以为纳税人进行认证登记。如果纳税人上交的登记表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在填写方面有其他的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当场告知纳税人,哪里出了问题,纳税人再对登记表进行更正。
上面说的是管理办法中比较主要的变更,还有一些较小的变动。比如说,对于不经常发生的经营行为的描述做了变更,还有免税销售额和纳税人开始日期的选择。相信阅读了本文,有认定需求的小伙伴应该对这些变化有所了解,再去办理就很轻松啦。
咨询> 18511112422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