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那么,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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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孟海律师解答: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需要进行辨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不同,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孟海律师解析:
除此之外,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也不尽相同:
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可知,原则上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当没有约定保管期间或约定不明时,双方(即寄存人和保管人)均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仓储合同来说,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可知,只有在没有约定储存期间或约定不明时,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才享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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