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资产负债表日看过去
交给税务机关的所得税,并不是单纯的用税前利润乘以税率计算出来的!
收入、费用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上口径是不一致的
比如,企业将国债利息确认为收入,税法对此收入却不征税,所以要纳税调减
企业将税收滞纳金确认为营业外支出,税法对此支出却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要调增
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但是已经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企业不确认收入,税法对此却要征税,所以要纳税调增
研发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的,税法允许加计75%扣除,所以要调减
调增调减是相对于会计利润(税前利润)来说的,为的是把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才是应交所得税。
净利润也不是单纯的用税前利润减去应交所得税算出来的!
而是用税前利润减去所得税费用算出来的。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是当期所得税,是负债,是站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过去调增调减的基础上得出的。
而递延所得税是站在资产负债表日,在判断未来调增调减的基础上得出的。
想少交税就要纳税调减,所以企业偏爱纳税调减项目。
站在资产负债表日看未来
递延所得税费用=本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本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等于账面价值。资产随着消耗在未来会转化成费用,当会计和税法是对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观点不一致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就会不相等。
如果会计确认的费用小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那么资产账面价值就会大于计税基础,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原价100万,第一年会计上确认折旧费用是10万,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用是15万,那么该固定资产在年末的账面价值是90万,计税基础是85万。(所得税税率为25%)
未来会计上认为90万可以抵税,而税法上只允许85万抵税,所以未来要纳税调增5万,未来要多交税1.25万(5*25%=1.25)
现在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现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
由于钱能投资生息,在不逃税漏税的前提下,企业更偏好以后多交税,而不是以后少交税。
想推迟交税就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以企业偏爱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某企业2×19年12月1日取得一批存货,成本为100万元。2×19年12月31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2×20年该企业将上述存货全部对外销售。
1、2019年12月31日,(当期所得税)
因为资产减值损失现在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现在要纳税调增20万。
2、2×19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
存货的账面价值=100-20=80(万元),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
未来会计上认为80万可以抵税,而税法上允许100万抵税,所以未来要纳税调减20万,未来会少交税5万
由于存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
3、2×20年12月31日
由于存货出售,资产减值损失发生实质性损失,该年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存货出售时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19年已经确认过,不能重复确认),所以应纳税调减20万元,由此2×20年会少交所得税=20×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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