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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日常工作中最常规的一项工作。在审阅商业合同时,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合同条款,“合同价款为不含税价”。寥寥数字看似稀松平常,但却关乎税款负担,在金额较大的商事合同中,对双方利益影响甚巨。但该条款并没有引起合同签订主体甚至法律从业者的重视。甚至在签订合同时,都没有理解该条款对己方在权利义务方面意味着什么。这就为双方后期在发票开具、税款承担方面相互扯皮埋下了隐患。近年来,与该条款相关的商事争议频发。
那么该条款究竟代表什么含义?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到底有什么影响呢?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下面我们通过案例的方式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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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禾公司与佳丽公司于2019年2月3日签订了一份《环保涂料采购合同》,由秀禾公司向佳丽公司供应环保涂料。该合同第四条约定,环保涂料总价款为240万,为不含税价。合同价款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160万元,剩余款项80万于30日内结清。
佳丽公司如期支付了首次合同价款,但剩余款项80万却在期限届满后迟迟未支付给秀禾公司。秀禾公司向佳丽公司追要剩余款项时,佳丽公司要求秀禾公司开具总价款24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秀禾公司同意开具发票,但要求佳丽公司另行支付税款,否则不予开具。佳丽公司认为开具发票的主体应该是销售方即秀禾公司,“不含税价”的约定违法无效。双方对于税款到底应该由哪方承担争议不下。
按照商业惯例,“不含税价”中的税特指增值税。案例中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是指秀丽公司支付的240万仅为涂料款不包括增值税。由于根据一般交易习惯,购买方为增值税的实际承担方,所以佳丽公司要求秀禾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另行向秀禾公司支付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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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看出“不含税价”具体是指合同价款为不包含增值税的货物本身价格。在合同没有对增值税承担主体另行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增值税由购买方承担。出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有权要求购买方向其另行支付增值税款。
看到这里你或许会问,如果合同价款没有特别注明是否含税,合同价款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呢?答案是含税。这就意味着出售方在收到合同价款后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但不能要求购买方再重复向其支付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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