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懂增值税吗?
回到基本面,我就想问下,你真的知道什么是增值税吗?你懂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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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让迷糊姐来给您普及下增值税的前世今生。
增值税是在增值额的土壤中诞生的,它是以增值额为基础,也就是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毫无疑问,重点在"增值"两字,什么是"增值"呢?
简而言之,就是增加的价值。
增值额从理论上来说,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部分,即货物或者劳务价值中v+m部分。具体来说,它相当于净资产或国民收入,再说细致点,就是一个公司在销售某一个产品或者提供某一项劳务时的收入减去为生产这种产品或提供这种劳务而支付价款后的剩余部分。
但这里要注意一点!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并非都是理论上的增值额,更多的国家使用的是实际增值额。差异产生于一点:
是因为各国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的增值税,世界上还有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共三种类型。现在和迷糊姐一起来看看这三种类型吧!
增值税三兄弟
老大,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全部扣除。凭发票扣税,真的是非常方便操作,也有利于当局管理。但有一个很大的缺点,就是在固定资产购入当期,因为固定资产价款的扣除,财政收入会减少,价值越大,减少越多哦。
老二,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它允许扣除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中计入当期产品价值的部分,其法定增值额等于理论增值额,可是,这种方式操作起来不太方便。
老三,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最简单粗暴,它采取的是一刀切的办法,就是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自然它的法定增值额会大于理论增值额。这样能够充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但不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也会有重复征税问题存在。
增值税迷人之处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增值税的法律,现行使用的基本规范是颁布的法律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联合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有纳税人都要遵照条例和细则,国家正在积极准备出台增值税法,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的法律地位。
由于增值税独特的特征,在现行所有税种中,好不夸张地说,它就是所有税种中的龙头老大,那现在和迷糊姐来罗列下它的魅力所在:
(1) 不重复征税,具有税收中性特征。
我们都知道营业税,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虽然它已经完成谢幕,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但历史的长河中,永远有它的痕迹。
为什么它会被取代?为什么取代它的是增值税呢?最主要是因为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举个例子来说说看:
迷糊姐曾经在餐饮公司任职,在营改增之前,我们公司在税务局那边核定的营业税是5.5%,假设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收取1000元的就餐费,成本为600元。
缴纳营业税,需要1000*5.5%=55元(很残忍,什么费用都不能扣除);
缴纳增值税:(1000-600)*3%=12元(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不抵扣进项税额)。
上面两组数据充分说明,营改增之后,企业税收负担下降很多。营改增后,老板每天看到我都是笑眯眯的!现在明白为嘛被取代了吧,民心所向。
(2) 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 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税基广,才能有效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商品流传过程中,重复征税问题,一直让征收双方头疼不已,而增值税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为什么说增值税能够消除?给大家举个简单的例子:
某公司是从种植到加工到最终销售瓜子的企业,在种植阶段,瓜子从种植到成熟过程中产生的价值为1元/斤,需要缴纳税款,然后进入工厂加工,产生的价值增值部分为1.1元/斤,当完成加工后销售,仅仅针对新增加价值部分1.1元/斤,这一部分缴纳的税款,我们通常称之为销项税额,而前一环节已经缴纳增值税的1元/斤,不需要再次缴纳税款。
有朋友可能会觉得这和我们平时处理增值税时不一样。当我们每个月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通常是通过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部分来确认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的?和前文阐述的完全不同?
增值税的衡量
其实,两种说法都没有错,只是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计算增值税的!
前文中,我们是先计算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产生的增值额,然后据以计算整个环节增加的价值部分,我们一直在做加法,增值税加法是增值税直接计算的一种方式,还有一种方式是增值税减法,就是从末端开始往前倒推,两者都属于直接计算方式。
而我们日常工作中常常使用的方式我们称之为"间接计算",间接法也叫扣税法,是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是采用抵扣税款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间接法相比直接法计算简单,不容易出现错误,所以被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好了,迷糊姐今天就说这么点,弱弱地问一句,请问您有没有更深刻地理解增值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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