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准则的相关条文整理,我们发现,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均需予以确认,但由以下事项产生的除外:
(1)商誉的初始确认;或
(2)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除企业合并产生的外),且在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
(3)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某些暂时性差异。
这段文字很晦涩,我们今天主要讨论前两款条文背后的考虑。
1、商誉的初始确认
为啥商誉的初始确认不能确认递延税呢,因为商誉本身就是个轧差数。比如买价100,账面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90,差额10。按照准则确认10的商誉,如果针对10的商誉确认2.5的递延税,那就意味着商誉的金额变成了7.5,那针对7.5需要重新计算递延税了,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死循环。所以为了避免这样的死循环,商誉的初始确认不计算递延税。
2、产生于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企业合并外)
这事怎么理解呢,我们考虑以下情形:
企业购入一项固定资产100,按5年直线法折旧,税率为25%。因未取得合法发票,其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列支,处置时其初始成本也不得抵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由于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的暂时性差异(100)是由于资产的初始确认产生的,且其不是因企业合并产生的,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为什么不能确认递延税呢,因为初始确认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个递延税不适合计入损益表,那只能计入资产的成本,但一旦确认递延税,就会与资产的相关准则冲突,即不符合关于资产的初始确认的相关条款。
又比如
公司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00,该项政府补助免税,资产的折旧在以后期间不能于税前抵扣,a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该项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分析:递延收益的账面余额100与计税基础(0)之间的差额是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于递延收益的初始确认,既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所得税准则关于初始确认中的例外情况的规定,a公司不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个不确认的原因和上个例子类似,都是因为会影响相关负债的初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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