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于2020年2月28日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于2020年6月12日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优化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要求,主要修订包括:
1、法定变更会计政策的,不再要求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2、删除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日的规定,新会计估计最早可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开始实施。
他山咨询根据现行最新规则,整理了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披露要求等注意事项,供大家随时参阅。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vs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
情形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1、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2、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
会计处理方法
追溯调整法/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
常见事项举例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核算方法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等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折旧方法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公允价值的确定 预计负债初始计量最佳估计数的确定等注: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审议/披露要求
(一)深市
1、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披露要求
类型
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披露要求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2、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3)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深主板/中小板:最近两年;创业板: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4)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自主变更
1、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中小板6.8.3、创业板7.6.3(法定变更会计政策)披露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公告以下内容: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尚未披露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情况;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相关董事会决议、专项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2)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注:
(1)深交所上市公司法定变更会计政策的,不再要求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2)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3)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规则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2、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披露要求
板块
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披露要求
深主板
中小板
1、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2、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专项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2)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创业板
1、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2、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专项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2)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3)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注:
(1)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2)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适用)等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沪市
板块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披露要求
沪主板
1、上市公司出现“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等规定。
2、《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三号 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趋向稳健还是激进;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科创板
1、上市公司出现“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等规定。
2、《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趋向稳健还是激进;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注:上交所规则明确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标准,未明确审议程序;但根据沪主板、科创板的公告格式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适用本指引”,且公告格式包含“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规定,定期报告需要披露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相关事宜:
章节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并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重要事项【年报】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年报、半年报】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若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报告期因重大会计差错而进行追溯调整,应予以披露,并对其原因和影响数进行说明。
财务报告【年报、半年报】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本期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司应充分披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相关审批程序,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五、涉及的主要规则
(一)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二)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三)深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6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20年6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20年6月)
(四)沪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
咨询> 18511112422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