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公司直播给观众抽奖,要帮助他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观众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怎么办?比如会被当成骗子,或者影响公司口碑…
解答: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可以汇总申报,可以不需要纳税人的身份信息。
如果在电子税务局无法办理的话,需要先到税务大厅去办理开通。
问题2:员工借款长期未还,财务可以直接从工资里扣吗?
解答:
一般比较规范的企业,在内部的财务制度或内控制度中,都应该有员工借款的管理规定。
员工借款超过制度规定的报销或还款时间的,制度一般都会授权财务部门可以在工资中扣除。
如果企业没有相关制度,说明企业就是管理不是很规范,财务部门在行动前应取得公司老板等同意,否则擅自扣款可能会让财务部门或经办人陷入尴尬的境地,因为有可能是人家老板同意的。
问题3:现居间费30万,我开3%的专票,对方需求13%的票,可抵扣么?对方要求支付30万的企业所得税?合理么?
解答:
居间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13%的税率只是针对货物的税率,服务税率没有13%税率。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个人,您的开票是正确的。
对于企业所得税,应该企业盈利后才缴纳的。如果您是企业,本身您取得收入也有可能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但不是由对方扣。
如果您是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支付方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4:员工获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还要缴个税吗?
解答: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员工获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就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高新企业会计计提研发人员社保的分录应该怎么结转?
之前的会计设置了两个科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直接人工-工资、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直接人工-社保,然后每个月的研发人员工资和社保都在这里计提。但是期末结转的时候,工资部分直接结转到产品成本里,一起结转到销售成本里了。但是这个社保部分一直没有结转,就一直单独留在那了,余额越来越多,这样对吗?总觉得有些问题,但之前的会计就让按她的一直这么做,那最后这部分余额要怎么结转和处理?
解答:
根据描述,感觉好像你们的研发人员其实就是生产技术人员,所以你们才会把工资结转到产品成本里去,然后销售后再结转到销售成本里。
一、按照研发结果看研发支出的结转
企业研发活动,不外乎有两种结果:1、研发成功;2、研发失败。
1、研发成功
企业研发成功的话,说明就形成了具有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等,会计上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前归集的“研发支出”,也应结转入“无形资产”。
2、研发失败
企业研发失败,当然就不能继续资本化,只能将归集的研发支出费用化,结转入“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二、按照研发阶段的结转
企业研发按照研发阶段,可以分为“费用化阶段”和“资本化阶段”。
1、费用化阶段:还处于研发的起始阶段,对于是否能研发成功,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在费用化阶段归集的研发支出,应全部结转入“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根据描述,咨询提问中归集的都还是费用化阶段的支出,应全部结转入“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而不是成品成本。
2、资本化阶段:就是研发已经开展过一段时间了,已经进行实用化应用研发阶段,研发成功的概率应该大于50%以上。当然,其结果也有可能失败。最终的归集的研发费用结转,就按照研发结果来决定结转的科目,成功的话就转入“无形资产”,失败的就转入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如果企业错误的把生产技术人员计入研发费用并申报加计扣除,是存在税务风险的。因为税法规定的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工费用,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风险。
问题6:为企业员工报销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酸检测费用税前扣除的问答:
1、企业为员工返岗所支出的核酸检测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返岗所支出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作为费用全额扣除。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
2、企业给员工报销的核酸检测费用,取得个人抬头的凭证,可以税前扣除吗?
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依据: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二期)
因此,为企业员工报销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作为合理支出,全额扣除,不需要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毕竟,有些企业的福利费容易超出14%的比例限制,造成不能全额扣除,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问题7:如果买房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是取得当月计提折旧,还是次月计提折旧?同理,如果土地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话,是当月计提折旧还是下月计提呢?
解答: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分为两种,各自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而固定资产的折旧,是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折旧。因此,外购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应从购入的次月开始折旧。
外购的无形资产,是从购入的月份开始摊销。外购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应从购入的月份开始摊销。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最大特点就是在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并不进行折旧或摊销。
问题8:合伙企业日常分红,会计不了解情况直接挂在其他应收款,咋调账?
无限合伙企业日常分红,会计不了解情况直接挂在其他应收款,现在三个合伙人已经挂了230多万,合伙人分红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账已经跨年,现在想请教一下,现在的账目咋调呢?
解答:
合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可以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合伙人资本”账户
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股东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不同。具体表现如下:
1.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同。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要通过“合伙人资本”账户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2.“合伙人资本”账户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核算内容也不同。“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而“合伙人资本”账户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合伙人资本”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劳务出资的确切含义和估价办法。笔者认为可用以下三种方式确认劳务投资额:
①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合伙企业发起人,在合伙企业筹建期间所提供的各种劳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计入开办费。作为该合伙人的投资;
②对具有特殊知识、技能或声誉。能使合伙企业获得更大利益的合伙人,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以发放红利的方式享有一定的资本份额。并作为其投入劳务的价值,或以商誉的形式确认其劳务投资的价值;
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医师诊所等,根据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确认每个合伙人的人力资本,个人能力突出的合伙人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数额。既投入货币等物质资本又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合伙人,其投入的资本总额为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或劳务资本)之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在参与企业收益分配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合伙人提款"账户
合伙人参加净收益分配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均记入“合伙人提款”账户,该账户可使我们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提款情况,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人提款最终体现为合伙人资本的减少。“合伙人提款”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其借方核算合伙人提款的金额,贷方核算期末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的金额。
三、“合伙人损益"账户
合伙企业为核算损益需要设置“合伙人损益”账户,该账户相当于公司制企业的“本年利润”账户,期末汇总核算合伙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因此,针对咨询中提到问题,可以按照如下调整:
借:合伙人提款 23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230万元
由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实现利润不管是否实际分配(提款),都是需要先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不存在分配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合伙人向企业借款也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咨询> 18511112422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