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从事开釆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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