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务中,很多纳税人却在计算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时产生了诸多疑惑,问题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吧~
1. 员工张某休探亲假,公司按规定给其报销的往返路费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计算抵扣?
不能抵扣。根据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 生产部邀请技术专家张教授前来公司授课,公司为张教授报销的往返路费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计算抵扣?
不能抵扣。根据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3. 针对业务员王某出差而取得的往返飞机票,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是否应包含民航发展基金?
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根据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暂按照下表所示方法计算:
特别提醒
1.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2.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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