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必须了解公司的支出部分,哪些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取得的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假如能够抵扣的不抵扣,会导致企业支出增加,利润降低;不能抵扣的做了抵扣,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因此,小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住哪些是不得抵扣的情况,对不得抵扣的情形做了分类,并且举例详细讲解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方法,本文满满的干货,看完记得收藏起来哦!
01.第一类——纳税人身份不具有抵扣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逾期仍未办理的。
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均不得抵扣。
02.第二类——票据不合规
现阶段可抵扣的凭证有哪些呢?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4.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者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车票)
纳税人取得的以上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3.第三类——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产生销项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自然不得抵扣税款。
但需要注意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据实抵扣进项税额。
04.第四类——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正常损失,指的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比如自然灾害等。
上述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05.第五类——按规定不得抵扣的业务
指的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为了便于记住,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增值税又叫链条税,顾名思义是不中断、环环相抵的,但由于政策对居民存款利息未征税,因此对贷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也不予抵扣。
而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支出,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无法准确区分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还是用于个人消费,假如纳入可抵扣的范围就会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这也是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限额扣除的重要原因。
但是实务中我们遇到的业务并不是单纯地判断该笔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学会判断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只是第一步,判断了之后还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比如:最简单的购入时就已经知道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况,复杂一点的就是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后发生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税等情形,我们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如何操作呢?
情形一:购入时不得抵扣假如纳税人购入一批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面已经介绍过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但是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出现疑点,纳税人最好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以体现发票记录的完整内容,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将税金计入采购成本。
因此,假如一开始就知道购进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如在采购时让销售方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二: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假如发生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的情形,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的转出有四种常见的方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适用外购材料、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
例:2021年2月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现上月购进的一批账面成本为10000元的原材料发生了非正常损失,该批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
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10000×13%=1300(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
例:某农产品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2月将上月购进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该批农产品账面成本为23660元(按9%扣除率计算的抵扣)。
由于农产品账面成本是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过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仅相当于计算进项税额基数的91%。
故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23660/(1-9%)×9%=2340(元)
3、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兼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例:某制衣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成衣成本中外购比例为60%,2021年2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账面成本为10000元的成衣(已抵扣过进项税额),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60%×13%=780(元)
4、净值折算进项税额转出——适用于已抵扣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对于不动产,也适用以下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例:2021年1月,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将2015年10月购入的办公楼改作员工宿舍。购入该办公楼取得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00万元、税额为100万元,该办公楼当期净值率为80%,进项税额已按规定申报抵扣。则该办公楼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万×8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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