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那么,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是怎么做的呢?
一、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
1、计提利息 在“委托贷款”下还有“本金”科目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2、到期利息未收回,全部冲回,做1相反分录
3、年终计提减值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减值
贷: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附:“投资收益”科目下明细科目有
--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 委托贷款减值
-- 债券利息收入
-- 长期债券费用摊销
-- 股权投资收益
-- 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 股权投资损失
-- 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委托贷款是什么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委托贷款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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