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通知的具体规定
财税54号通知的内容: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所有行业的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会计处理的难点及注意事项
由于新规允许适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在具体执行时,不管是不是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均应该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然后再通过“累计折旧”一次性转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三、选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案例:2019年3月3日,莹洋环保公司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新型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220万元,增值税28.6万元。
1、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2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6000
贷:银行存款2486000
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传统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偏离了,在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管时对出现重大缺失。
2、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新型设备2200000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管理费用
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3、税法允许与内部核算的选择
税法上虽然规定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是企业内部核算时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的核算方式必然出现重大差异。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处理应该要慎重考虑!
四、综述
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本质属于条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概念。采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处理,依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规范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建议用上述第2种。会计主体是否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处理,应该根据会计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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