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在共同点上,虽然都是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救济路径,设置意义都是解决行政纠纷、化解矛盾冲突,均系对行政行为的再次审查,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很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二者的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是人民法院跨越了权力体系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审判。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
二是,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最终裁判,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行政复议,受理者和裁判者为行政机关,而且通常是作出争议行为的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是,二者的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对行政行为以及对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既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也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申请审查。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其所依据的、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略宽于行政复议。
四是,二者的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只有涉及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以及钱款问题时,才会进行合理性审查。
行政复议,由于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二次审查,因而它的审查是全面的,既包括合法性审查,也包括合理性审查,且合理性审查中不存在对行为类型的限制。
五是,二者的程序规则不同。
行政诉讼,适用二审终审,原则上实行的是开庭审。
行政复议,通常是一级复议,原则上适用的是书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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