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新的增值税发票政策已经出台并实施。让我们一起学习:
一,“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试用,并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一,汽车销售者应当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开具统一的汽车销售发票。例如,出售单价为人民币300万元的汽车时,在开具销售汽车的发票时,只能开具一张总价为300万元的统一汽车销售发票。不能开具分割价格,开两张或以上的汽车销售统一发票。
2.卖方应按照出售汽车时获得的所有价格,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车辆参数,安全性和其他技术指标,如实开具发票。
3.卖方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开具发票。购买者购买自用汽车的,卖方应当开具统一的汽车销售发票;购买者购买机动车进行买卖的,卖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从2020年2月1日开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列入在异常增值税抵扣中
(1)、纳税人尚未开具或已开具未在税控设备中上传的丢失或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未缴税税款的非正常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审核并比对发现“不一致”,“缺失”和“无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假开具或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
(5)、属于逃避或丢失联系的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异常抵扣凭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在异常范围内:
a、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占同期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70%(含)以上
b、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抵扣券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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