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除极个别情况外,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都是以法人为单位,因此,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汇总合并计算,这一点与会计核算相同,与增值税政策不同。
2、举例说明总分公司增值税、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甲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工程承包,其下属独立核算的a分公司主营业务为机械设备租赁,a分公司与甲公司注册地为同一县级市。2017年,a分公司取得含增值税租赁收入117万元(承租方为甲公司之外的企业),发生不含税成本费用70万元,另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7万元,年底将30万元利润全部向甲公司缴纳。
(1)a分公司增值税处理
应纳增值税额为:17-7=10万元,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票开具、勾选确认、纳税申报均由a分公司独立进行,与甲公司无关。
(2)a分公司会计处理(附加及增值税结转略)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7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7万元
贷:银行存款 77万元
借:本年利润 7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 70万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贷:本年利润 100万元
借:本年利润 3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万元
贷:内部往来—上交利润 30万元
借:内部往来—上交利润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3)甲公司会计处理
本例中,a分公司的收入均为外部收入,无需进行抵消处理。甲公司可根据分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汇总编制总分公司的利润表,将a分公司的收入和成本并入。
收到上交的利润时
借:银行存款 30万元
贷:内部往来—收取利润 30万元
(4)甲公司所得税处理
无论是预缴还是汇算清缴,a分公司均无需进行所得税处理,统一由甲公司进行申报,相应数据通过汇总利润表进填入甲公司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上例中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同一县级市,无需进行税款分配,处理起来较为简单。如果总分公司机构所在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将发生变化,有可能适用汇总纳税的原则。
4、汇总纳税的意思是,跨省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仍以总分公司为一个纳税人,但在具体缴纳(预缴)时,需要由总公司在总分公司所在地之间按照规定分配税款。
汇总纳税20字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可见,汇总纳税并没有改变法人所得税制,但在具体缴税时,需要由企业替财政干活,干好了没奖,干不好有罚。
5、结合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之「101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又可分为五种情况:
(1)跨省总分公司,除另有规定外,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
(2)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为收入的企业,即便跨省设立了分公司,也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全部向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省内总分公司,即所有的分公司均在本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参照2012年57号公告联合制定。
对于既设有省内分公司,又设有跨省分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2012年57号公告。
(4)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及就地预缴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5)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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