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也对由于某种原因可以撤销原来的协议做了相应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发生纠纷,造成更严重的损失。那么,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情况有哪些?
网友咨询: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情况有哪些?
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余敏莹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情况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因欺诈而订立的。4、因胁迫而订立的。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和处分,如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反之,则无效。
余敏莹律师解析:
《合同法》第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同时第69 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两条规定是对于预期违约中适用解除权的直接规定。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来鉴别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要对特别是对于出让方的哪些义务可以行使解除权,经常引起混淆。在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是瑕疵出资,对于这一情况,受让方能否行使解除权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根据《合同法》第174 条的规定,即: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受让方能否根据此规定,参照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定,因股权的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只要出让方对此有过错,存在违约行为,受让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实践中在与股权相似的债权转让过程中,也可以适用转让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有偿的债权转让合同,适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其实,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设置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使合同约定明确,一旦落到合同约定的解除范围,当事人就有权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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