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武汉市实施办法》、《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武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是政府部门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经信委负责预算编制、政策制定、部门征信、资金拨付等统筹组织工作,委托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承担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制发、登记、备案、结算等具体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参与本补贴券服务并被遴选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创办三年以内的小微企业及新进规工业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六条 补贴服务内容
(一)财税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财税代理、财税咨询、财务审计、企业验资、工商代理、资产评估、股权变更等服务。
(二)信用评级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评级服务,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三)法律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四)电子商务服务:为企业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
(五)管理诊断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评测、管理顾问、管理诊断、编撰商业计划书、投资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服务补贴券补贴额度、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从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发放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服务补贴券票面额度分3000元、1000元、500元三种券面。单个企业年度领取总额不超过3000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每个项目可使用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金额的60%。
第八条 根据实际,服务补贴以年度服务为补贴计算单位或以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服务补贴券实行限额管理,每个签约服务机构在一个服务年度内承接的补贴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签约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九条 申请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二)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一般要求30万(含)以上;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
(三)具备以下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
1、财税代理类机构需拥有专职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或者税务师10名(含)以上;曾服务过100家(含)以上有财税代理需求的小微企业(专门从事代帐的机构曾服务过200家(含)以上的小微企业);
2、法律顾问类机构需拥有专职律师10名(含)以上,曾服务过50家(含)以上有法律顾问需求的小微企业;
3、电子商务类机构曾服务过200家(含)以上有电子商务服务需求的小微企业;
4、管理诊断类机构曾服务50家(含)以上管理诊断服务需求的小微企业;
5、信用评级类机构应拥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并经人民银行备案许可。
第十条 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曾经服务过的客户证明材料;
(四)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签约服务机构申请和认定流程
市经信委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申请签约服务机构的遴选认定。
(一)符合标准的专业服务机构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三)依据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合议,并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合理确定签约机构入选范围;
(四)服务中心将服务机构遴选结果报市经信委,就申报机构信用状况,由市经信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经市经信委综合评定后,确定相应类别服务机构作为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
(六)在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名单。
第五章服务补贴券申领流程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与签约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后,制发申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补贴企业数量、补贴额度等。
第十三条 申领流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登录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whsme.net.cn)在线填写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要求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推荐相应的签约服务机构供小微企业自主选择。
(三)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一家或多家)洽谈成功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签定的服务合同,到指定地点领取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
(四)各区经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组织企业申领。
第十四条 使用管理
(一)服务中心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第三方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二)每家小微企业每年度只能领取一次服务补贴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期服务补贴券时优先考虑。服务补贴券须用于第六条规定的服务内容且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款。
(三)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对已申报备案尚未领取服务补贴券的企业按登记备案顺序发放新的服务补贴券。已经领取过服务补贴券的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
(四)签约服务机构必须对开展服务的过程资料、记录台账等进行建档保存,作为服务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核查依据。
(五)禁止签约服务机构采取委托或外包形式将服务补贴券的服务交由第三方完成。
(六)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签约服务机构将会被取消发放服务补贴券和提供服务的资格(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则该券作废),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结算方式
第十五条 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服务补贴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企业向签约服务机构付款须实际到账),在当年确定的时间到服务中心集中申请结算。服务中心对各签约服务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签约机构承接服务补贴券的资金安排计划并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对补贴券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公示后,向各签约机构拨付70%的应补贴资金。待约定期限的服务补贴券项目完成后,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随机抽取15%的签约服务机构,对服务补贴券项目的实施情况予以核查,并依据第三方审计报告等,按实际合格项目支付补贴资金。如被抽查的机构,实施服务补贴券项目的合格率低于95%,则取消其下一年的服务资格。对未抽查到的机构,按合同规定对余下应补贴资金进行结算和拨付。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原《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武经信〔2014〕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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