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融资租赁协议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最低注册资本17000万元;
(2)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内资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服务于以下企业:
a、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b、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c、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d、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yao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e、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咨询> 18511112422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