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局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项目中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一)用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服务、无形的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买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存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买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买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买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一定都可以抵扣,尤其是筹建期间或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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