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
2、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一般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4、对特定行业、产业、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减按较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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