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规定: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机关
上海市工商局负责负面清单内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市工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或市工商局委托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上海市工商局机场分局、其他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市工商局委托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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