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之外,也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之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该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等等,并且会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一般情况下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之外,也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的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是可以“一元钱办公司”的;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是可以“零首付”的;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将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事项。一般公司登记的时候,不需要再提交验资的报告。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便利了公司的准入,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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