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简单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组织结构的不同,合伙企业在很多方面与公司制企业存在明显的差异。那大家知道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是什么意思吗?今天一起来看看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是什么意思。
(一)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如何理解呢?
“先分后税”不是“有利润时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我们对此带来的正确理解是“有利润后需要先行计算个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财税[2008]195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往往都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就意味着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各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我们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一些企业合伙协议中若存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次我们还需要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我们需要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我们在进行确定后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我们需要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该合伙协议中是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二)“先分后税”对投资人的税务优化效果
1、对自然人投资主体的税务优化效果
自然人投资主体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因为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没有涉及企业所得税,故而最终只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与自然人投资主体沟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投资并分配税后利润而言,我们采取税务优化效果是比较明显的。
2、对法人投资主体(公司)的税务优化效果
由于公司制的企业是实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故公司制的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这些收益对企业也有一定的税务优化效果。
上述就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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